第22章 饮料、酒及醋

本章含 9 个四位品目、30 个八位税号(2025年进出口税则)。点击品目进入子目税率列表:

22.01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及未加味的水,包括天然或人造矿泉水及汽水;冰及雪5 税号22.02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税目20.09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3 税号22.03麦芽酿造的啤酒1 税号22.04鲜葡萄酿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税目20.09以外的酿酒葡萄汁5 税号22.05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2 税号22.06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2 税号22.07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2 税号22.08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以下;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9 税号22.09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1 税号

第22章(饮料、酒及醋)查询说明

本页收录 202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22章「饮料、酒及醋」项下全部四位品目与八位税号。每个税号标注最惠国税率(MFN)、普通税率,并尽量列出我国已签署自贸协定(FTA)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的协定税率,以及面向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惠税率。进出口申报时请以通关当日海关系统税率与监管条件为准。